论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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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关系[摘要]不当得利是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功能在于矫正无法律原因而导致的利益变动,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离不开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撑,文章拟从不当得利在《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中的不同规定和体现来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对其的影响,并对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做出评价。[关键词]不当得利;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98-02一、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与发展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为罗马法所创设。在罗马法上,“如果某项财产

2、价值归于他人但却没有应予承认的正当基础,那么,法律制度就应该帮助该人使该财产重归于他。对此,如果该人仍然是所有权人,那么,显然存在物件返还之诉。但是,如果受领人已成为所有权人,就要求有特殊的返还请求之诉,从而使之能据以对他人财产价值不当扣留请求返还。罗马人发明的这一补偿请求权,具有创造性和重要意义,迄今为止的法律中,这一发明的表现形式虽几经改变,却仍然存在”。罗马法上的请求返还之诉是主张市民法债权但不载明请求原因的一种对人诉讼,它用来强制执行有具体内容的债务,罗马人将补偿请求权与请求给付之诉联系起来,所以关于不当得利的调整就是由请求返还之诉进行的

3、,也因此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诉。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概念,对它们的界定都是在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是特定的情境下作出的。实践中,罗马法对不当得利的处理一直是以个别的返还诉权进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罗马人发展了以个别返还之诉进行的不当得利返还,由此揭开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但随后在不同国家里这个制度有了不同的命运。法国民法典上没有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甚至也没有不当得利的一般概念。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往往被无因管理所替代,直至1892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Boudier案才确立了不当得利的救济方式,

4、此后通过判例和学说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般诉权对待,但是它的适用范围仍仅局限在民法典第1376-1381条的规定下。可见,《法国民法典》确有不当得利之具体适用条款,但作为一个统一、独立的制度,不当得利尚在襁褓之中。有感于此,法国学者瑞贝特指出:“不当得利原则有如地下之水,滋润具体规则,以彰显其在,然而从未得以仰见天日。”在德国,不当得利制度摆脱了罗马法上属于准契约的性质,展现了与法国民法截然不同的制度风貌。现行《德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单独成为一节,其中81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813-817条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制度,并在818—

5、822条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相关内容,条文有十一条之多,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不当得利在《德国民法典》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在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区别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理论由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首倡,后经德国学者卡梅瑞和拉伦茨等人的发扬,逐渐在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取得通说之地位。由于《德国民法典》设立了调整不当得利的概括性条款,因而形成一套理论成熟、体系完备、协调的不当得利制度;而《法国民法典》由于缺失这样的条款,从而导致其不当得利制度呈现出不够协调的状态。同

6、为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但在不当得利这一制度的规定上却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原因何在呢?以下我们来从物权行为理论的角度寻求答案。二、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萨维尼的这一论述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他认为交付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

7、真正的契约”,与作为原因的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理。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作为原因的买卖契约无关,其效力不受买卖契约的效力的影响;3.物权行为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按照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有赖于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以买卖为实例,双方缔结的买卖契约属于债权行为,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转移,须另有物权契约,由双方

8、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达成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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