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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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卫生保健,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

2、率,防止意外伤害发生,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20/21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制度和全日健康观察,建立因

3、病缺勤儿童登记制度,做好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4、;  (十)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评价和报告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工作与要求  第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七条 20/21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必须安全,并

5、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卫生标准。第八条    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保健室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

6、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见附件2)后方可上岗。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7、20/2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凭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方可上岗。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或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者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收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将其带离托幼机构诊治。患传染病的儿童治愈后,凭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 

8、 第十三条 儿童进入托幼机构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符合要求的,方予办理入园(所)手续。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督促补种。  儿童转入新托幼机构时,接收的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原托幼机构出具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见附件4)和儿童保健手册。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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