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育苗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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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育苗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杭州市萧山区育苗学校。住所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社区,邮政编码:311251。第三条本校由举办者陶晓梅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伍拾

2、万元)。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四条本校办学类型: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办学层次:小学、初中段学历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学校面向临浦等周边区域招生。招生对象;小学、初中学生。办学规模9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00人。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第五条学校遵循“办外来民工满意的学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办学,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运用民办的机制,注重社会效益,依法进行教学教育活动。第六条学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硬件投入,建设美丽校园,使学生有必要的教育设施;教师

3、安心教育,努力上进,在校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第七条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让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尽心为学生服务,成为受学生欢迎的教育工作者。第八条学校目标:从严治校严谨治教乐学善学学有成效第九条本校校训为: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14—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

4、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建立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

5、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陶晓梅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推选董事和监事;(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五)监督学校运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14—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

6、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董事会由陶晓梅、谢赞、李家政、任贵恒、李振锋五人组成,陶晓梅任董事长。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

7、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第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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