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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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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学科建设,扶持新兴学科,培植优势特色学科,学校设立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专款专用。第二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自学校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校长基金拨款和校外捐赠。第三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内项目、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成果鉴定支持费、专利申报与维持费、学会及科协活动费、学术活动等。第四条校内项目是指学校配套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项目、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支持计划和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2、第二章资助额度第五条配套项目是指我校教师为主持人且长江大学为主持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创新群体、团队项目、教育部重点、教育厅重大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按到账经费的50%进行配套;省部级基金、3科研创新群体、团队项目、教育部重点、教育厅重大项目按所到账科研经费的25%进行配套支持,每个配套支持项目经费总额以15万元封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前期预研项目是指申报当年通过国家基金委2/3及以上专家评审而没有立项的项目,前
3、期预研项目每项支持1.5万元;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参照《长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执行。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参照《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执行。校内项目经费仅限本课题研究使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第一章立项及资助第六条校内项目每年支持一次,研究周期为1-2年。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主持人填写《长江大学校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或所在学科组初审,由科学技术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审或请校外专家函审,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八条校内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填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送科学技术处审
4、查备案,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第九条科学技术处每年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对进展顺利、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推荐申报上级有关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全部任务的及时组织评议或鉴定;对进展不明显或没有按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的项目限期改进,退回剩余经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严重违反科研财务纪律的项目主持人除取消当年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外3,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第十条每年12月31日前受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将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送科技处,报告须内容翔实、严谨、规范。第一章经费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校内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建账管理。经费的报销经科技处签字后到
5、学校财务部门报账。第十二条校内项目不得提取奖酬金、支付劳务费和招待费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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