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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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

2、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10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

3、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

4、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6、资料归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0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3)、试生产批复文件;4)、项目(含深度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文件;5)、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及批复;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7)、排污申报表;8)、排污

5、费缴纳单据复印件;9)、《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0)、《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11)、《调查询问笔录》;12)、其它现场监察相关资料。第八条 重点污染源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其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第九条《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半报和年报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施情况。第十一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落实情况,实行逐级检

6、查考核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0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附件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调查询问笔录》附件四:《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0附件一: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记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检查单位:参加单位:检查人员:参加人员: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发现:检查要求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电话:被检查人:邮编:记录人:机构代码:检查人员证件号:(注

7、:本记录共页,不够用可续页)10附件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年月日检查单位检查人被检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类别□国控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省控重点污染源□市控重点污染源法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企业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认定□运行正常□运行不正常1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曝气、污泥处理等重要设施和关键设备不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

8、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的(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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