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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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内,凭男女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婚无子女)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检证明》,带上夫妻照片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审批程序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

2、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④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⑤5因当事

3、人户籍迁移、《生育证》有效年度内未生育等原因需要换证的,或因《生育证》有效年度内遗失、毁损,需要补办的,由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对提出换证、补办要求时,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重新发给《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符合办理独生之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4、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只发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④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原办理机关已不复存在的,可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办理机关应核实相关情况

5、,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部门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宣布所持证件作废:1.经批准再生育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5成年育龄妇女(18-49岁)离开本县,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者,到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经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签注意见。带上身份证或户口簿、避孕措施证明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

6、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等相关材料。单位或村(居)委会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

7、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④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出具鉴定结论。⑤由所在地的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行政处罚及社会抚养费征收1、不符合法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5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

8、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④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⑤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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