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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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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落实学校“211工程”发展规划,加强学校科研工作,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我校各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获国家课题,多出优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不断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设立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二条本基金面向全校教学科研人员,优先资助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不包括理科承担5万元以上、文科承担1万元以上的在研项目者)。基金以项目资助形式进行管理。1.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凡博士(后)来学校工作,可获得科研启动
2、费资助的1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以上。2.加强学科建设的项目:资助重点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中的预研性研究项目,以利奠定基础,争取在国家和省立项。3.配套科研基金项目:用于科技厅、教育厅科研立项后,需要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4.前期资助项目:以申请省部级,特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为目标的前期研究项目。第三条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5000~20000元,研究期限为两年。第四条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学校拨款占2/3,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从科研管理费中配套1/3。每年基金经费在30万元以上。第五条科研基金项目采取学校和院(部、所)“对等资助”的办法,院(部、
3、所)资助的经费,在院(部、所)创收收入中列支。若各院(部、所)不提供对等配套资助经费,则学校不受理该院(部、所)下一轮项目的申请。第六条申请条件1.研究方向、目的和意义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2.了解国内外研究的前沿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和特色。3.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及其它必备条件,经费预算合理。4.申请者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了3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或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第七条申请程序与评审方法1.基金项目每年申请一次,每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有主持在研的各级项目者不能申请。2.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申请者需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博士科研
4、启动项目申请表》,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即可获得资助。3.其它基金项目按下述程序办理:①申请者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表》。②院(部、所)学术小组评审确定本单位的上报项目,学术小组确定后由院长签署承诺对等资助配套经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③学校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将合格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④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年度的资助项目及金额,并签署评审意见。⑤申请项目报科研主管校长批准立项。4.基金项目的申请以学院(部、所)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项数与强度根据上年基金情况确定,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第八条经费与项目的管理1.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
5、,当年拨款,年终节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2.获准立项的项目,各院(部、所)先将对等资助经费拨入学校科研帐户后,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分别发给经费卡,项目主持人即可持卡按计划中所作经费预算开支使用。项目批准发文后二个月内院(部、所)配套经费不到位,则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3.经费开支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种有效凭据由项目主持人签字,院(部、所)科研负责人审核签章,方可报销。4.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限于科研业务开支,不能用于基建费、实验室维修费、餐饮接待费、出国费、劳务酬金、聘用人员工资和转汇外单位使用。5.项目主持人若出国,其经费原则上停止开支,但回校后仍可继续使用。6.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主持人应
6、及时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每年12月31日以前应将科研进展情况,写成书面报告送交科技处或社科处;项目到期时,主持人应在二个月内向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结题报告及成果材料,成果材料应标注:“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科技处和社科处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后,方可认为该项目完成。7.科技处和社科处会同各院(部、所)每学期检查一次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将检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对未执行研究计划或未按时提交有关报告者,学校有权停止经费开支直至项目撤销,并限制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时间。第九条附则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有文件同时废止。2.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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