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高院财产扣押、冻结、查封规定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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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分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5号)司法解释的意见一、当地房产抵押登记制度规定及执行现状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三)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四)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六)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二、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抵押物处理工作的影响

2、分析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进行分析:(一)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将成为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一个法律风险,该司法解释的明确,增加了银行在证明借款人经济能力上的“举证”义务;(二)在司法解释没下发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做法,但可采取变通措施,且没有明文规定,现有明文规定后,法院以保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为理由,避免将社会矛盾集中到法院,2对有此情形的抵押房屋将中止执行,暂停拍卖变卖或抵债;为此,我行在办理此类涉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业务时,应注意收集抵押人的其它住房情况资料,建议尽可能的

3、不做低价楼盘,不接受月收入在1500元/月以下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三)根据广州法律界人士研究的结论,只要是银行能证明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租一套房产居住,即可不受“第六条”的影响,且司法解释没下发之前,法院也一直都是按第六条的内容执行的。三、司法解释颁发对我行现有抵押房产贷款客户的还款意愿的影响:大多数客户对新的司法解释不太了解,还没有发现影响到贷款客户还款意愿的情况,估计会存在一部份人利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违法行为。四、当地市场、同业对上述规定的反映情况  广州同业对新的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反应平静,各商业银行都在行内对解释进行深入的研究,普遍认为即使在司法解释没下发之前,

4、法院也是按照其内容执行的。五、对我行政策调整的建议(可包括客户选择、抵押物选择、合同约定、附加审核条件如多套房产抵押等方面的建议)(一)不建议在现有的政策上对我行的规定进行过多的调整;(二)月收入低于1500元的客户不予受理;(三)抵押物最好选择中高档楼盘;(四)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名下的房产证复印件;(五)为体现借款人的经济能力,要求借款人单独出具有租房能力的声明(最好不要签署日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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