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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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房,促进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加强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商业用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购房贷款的对象是依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11(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持有与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人签订的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购买普通住房需具有购房总价的2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商业经营用房需具有购房总价的4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房的首付款;(五)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第六条贷款金额。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或评估价格(就低)的60%。第七条贷款期限。我行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购买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自然人还款年限一般最晚不超过65岁。第八条贷款利率。购买住房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4、。购买商业用房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1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第九条计息方式。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

5、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二)借款人及共有人偿还能力证明文件;(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借款人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

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借款人用于购房的自筹资金证明;(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11第十一条我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第十二条我行批准借款人申请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第十三条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我行协助借款人办理合同公证、个人抵押贷款住房保险和房屋抵押(备案)登记等手续。第十四条借款人办妥有关手续后,我行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途和划款方式发放

7、贷款。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五条个人购房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我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第十六条抵押。抵押物必须为法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须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抵押费用由借款人负担。以所购房作抵押物的,抵押率须在80%以下,在产权证办妥之前,售房单位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以所购房以外的房产作抵押物的,抵押率应控制在70%以下。11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必须由具有相应商品评估资质的

8、机构出具估价证明,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我行保留对抵押物进行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未经我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和馈赠。第十七条质押。我行目前接受的可用作质押的财产、权利为我行代理发行的国库券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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