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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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黄忠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法律转换/解释转换/类型化/物权法  内容提要: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贯彻意思自治、实现公平、效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也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空间的制度,包括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

2、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确立了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①甚至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似制度存在,②但令人失望的是,在我国的民法学理论中却难觅其踪影。③学理的缺失直接导致立法上的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没有涉及无效民事行为中无效物权性质的民事行为的转换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引入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这一制度,并拟就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价值、构成、适用、类型等问题详加分析,以期对我国

3、立法有所裨益。  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价值分析  和诸多民法制度一样,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在古罗马法律昌明时期,罗马法就有多种促使无效民事行为复活的规定,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作了一定表述。④帝政时期的法学家认为,遇到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歧义或晦涩不明时,应当先研究发生此情况的原因,并把法律行为所包含的各项条款相互印证,以便发现当事人的意愿究竟是什么。如果法律行为既可以解释为发生效力,又可以解释为不发生效力的,则应当作发生效力论。⑤因此,在罗马法中,“一个法律行为无效却具备其他行为要件的,

4、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⑥此后,这一规则首先被德国民法所采用,接着瑞士、日本、意大利、阿根廷等国在理论或立法上都或多或少予以了继受。实际上,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不仅有着历史的正当性,而且还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涵。这表现为如下方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有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贯彻,实现私法自治理念。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则是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干预,它从主体到内容的限定使得私法自治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⑦虽然这种限

5、制有其正当性,但必须承认的是,民事行为无效“系对建设性行为之否定,在社会生活演进中,应非所乐见,民法总则在未来之设计上,将尽可能提供复活之途径,为必然之趋势”。⑧因此,传统民法一方面基于社会公益上的考虑而决定将一部分民事行为归入无效,但另一方面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又设计出了包括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在内的诸多复活制度。⑨从这一辨证精密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从民事行为成立、有效的正面设计到民事行为无效的排除性设计,再到以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为典型的无效民事行为复活制度的设计,传统民法虽不放弃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干预,却仍

6、尽可能地将法律行为制度的起点和终点置于私法自治之上,以尽量使民事行为有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有利于无过错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符合公平正义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不限于返还财产,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无过错的当事人虽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但这种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信赖合同有效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⑩显然,这种以缔约

7、过失责任为请求权基础而得到的损害赔偿与认可民事行为有效而对无过错当事人所能达到的救济效果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如果对方没有过错,即使有损失,也不能够请求赔偿。因此,它和运用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将无效的民事行为转换为另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相比,对于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就要逊色多了。  3.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符合经济效益理念。在不承认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背景下,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后,要想实现其初衷,就须再次协商,以便重新达成一个法律行为。从最终目的的实现来看,这种推倒重来的做法确实也能实现适用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

8、度所能达到的目的。但必须承认,这种要求当事人再次协商,重新达成一个法律行为的做法在实践中不会一帆风顺。这是因为:首先,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愿意再次进行协商以便达成一个新法律行为,尤其是在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交易机会稍纵即逝的今天。其次,即便经过再次协商当事人重新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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