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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回收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及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二、處理業: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業務者。三、再生料:指應回收廢棄物經回收處理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其產出之廢棄物符
2、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再利用。(二)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公告、經申請核准、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再生資源項目。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如下:一、回收業: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為機構設立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二、處理業:處理廠(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第五條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前項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但處理業及廢機動
3、車輛回收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條回收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貯存場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之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廢潤滑油回收業未設貯存場者,應檢附未設貯存場切結書。四、回收項目及貯存場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五、回收分類設備清冊、清運設備清冊及其自購或租賃證明文件、車籍證明文件;非自有清運設備者,應檢附委託合法運輸業者清運之合約。六、遷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註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應回收廢
4、棄物及其他廢棄物之清理計畫。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九、貯存場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廢潤滑油回收業未設貯存場者,無須檢附。十、貯存場設施平面配置圖;廢潤滑油回收業未設貯存場者,無須檢附。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七條處理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處理廠(場)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之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四、處理項目及廠(場)區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五、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
5、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六、處理流程及機具設備說明書。七、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註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清理計畫。八、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十、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十一、廠(場)區設施平面配置圖。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並應檢附分類設備清冊、清運設備清冊及其自購或租賃證明文件、車籍證明文件;非自有清運設備者,應檢附委託合法運
6、輸業者清運之合約。第八條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登記證字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五、回收業或處理業業別及回收、處理項目。六、回收貯存場或處理廠(場)地點。第九條回收業、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或登記文件內容: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二、登記證除前款以外之應記載事項變更。三、登記文件內容中:(一)清運設備變更。(二)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三)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種類及其最大產出量變更。(四)處理
7、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變更。申請前項變更,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二、申請前項第二、三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或登記文件內容變更,致登記機關變更時,應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原登記機關轉請變更後之登記機關辦理。第十條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原登記項目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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