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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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 2001年第9号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第9号)   现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

2、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

3、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

4、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

5、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

6、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

7、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

8、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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