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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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富阳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浙江省农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年度财政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

2、安排的意见;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制定农业科技教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  (七)依法应当由局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4局完善以常务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五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由局长、局分管领导提出;可以由局机关科室、下属单位提出

3、,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第六条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承办机构对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决策备选方案;  (二)专家论证。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合法性审查。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

4、局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4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富阳市农业局常务会议制度》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常务会议讨论。局常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局常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

5、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六)结果公开。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对需应急处置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程序。第七条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和评价制度。局督查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局督查室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报告。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

6、策。决策执行机构发现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局长提出。局长召集各分管领导通过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第八条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相应处分4: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7、(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决策人或决策执行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其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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