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职业中介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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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1/TXX.1-2004家政中介和服务规范第1部分:家政职业中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职业中介的定义、总则、资源管理、基本要求、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评定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家政服务业内由社会团体、企业、民营、个体等开办的家政职业中介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或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上

2、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家政服务  为顾客(用户)家庭提供的操持家务、护理与保健、家庭教育、管理顾客(用户)家庭的有关事务等服务。3.2家政职业中介为顾客(用户)在家政上的需求和提供此类服务的供方(家政服务员)之间提供有偿的职业中介活动,为顾客、供方之间建立服务契约提供服务活动。3.2家政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家政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3.3顾客(用户)接受家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3.4供方(家政服务员)根据

3、要求为顾客(用户)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4 总则15DB31/TXX.1-20044.1服务宗旨诚实守信、顾客满意。4.2服务承诺4.2.1 手续简便,安全可靠。4.2.2 保证质量,满意服务。4.2.3 明码标价,收费合理。(见附录A)4.2.4 规范操作,文明办事。4.3 服务内容a)接受顾客(用户)的用工(人)登记和供方(家政服务员)的求职登记,并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b)提供劳务、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员;c)指导顾客(用户)与供方(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书》;d)组织供方(家政服务员)到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

4、查;e)按照顾客(用户)的要求为供方(家政服务员)提供担保;f)对顾客(用户)与供方(家政服务员)因履行《家政服务协议书》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5资源管理5.1执业场所5.1.1有开展家政职业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  5.1.2室外a)应有家政中介服务的标志;b)建筑物正面应整洁、门前无乱设摊,有条件可设立宣传橱窗。5.1.3室内a)室内办公桌椅应整齐、清洁;b)室内应张贴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c)应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防盗、消防设施;f)应有健全的卫生防疫制度,保持工作环境的卫生、美观。 5.2设施5.2.1

5、硬件a)应配置计算机、电话机,b)有条件的,可配置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c)应配置必备的办公用具、资料柜等。5.2.2软件15DB31/TXX.1-2004a)应具备开展家政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等资料;b)应制订开展家政职业中介活动的内容、制度、岗位职责等;c)应配置适合家政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d)应设置家政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类记录。5.3 等级划分5.3.1家政职业中介机构划分为三个等级,即A级,B级, C级,A级为最高级。5.3.2等级的划分主要以执业场所(房屋)软硬件、人员状况、服务

6、质量、服务数量及实际效果等为依据,并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考核评定。(见附录B)注:如进行网上家政职业中介活动,除对执业场所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外,其余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5.4 工作人员5.4.1人员组成a)设负责人一名,承担相应的职责;b)有按相应等级设置的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数名。5.4.2业务能力和技能a)负责人应具有职业指导员专业培训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证,掌握国家、本市家政职业中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并负责实施;b)工作人员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上岗证,熟悉家政职业中介活动方面的法

7、律、法规等,以及服务标准,并能准确、耐心、和气地为双方提供规范服务。6 基本要求6.1执业资格6.1.1非营利性家政职业中介机构应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家政职业中介许可证、社区服务证。6.1.2营利性家政职业中介机构应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家政职业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6.1.3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6.2明示制度家政职业中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家政职业中介许可证、社区服务证或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收费价格。6.3证明的提供a)顾客(用户)到家政职业中介机构

8、申请用工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本市户口证明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留证明、居住地证明等登记材料;b)本市的供方(家政服务员)到家政职业中介机构申请求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当年健康状况证明等登记材料;15DB31/TXX.1-2004c)外省市的供方(家政服务员)到家政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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