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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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以促进本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具体实施,奉贤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对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管理,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为:一、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2、二、重要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三、奉贤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区高转项目”)四、奉贤区科研课题项目(以下简称“软课题项目”)五、其它特殊重大项目第五条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审批程序为区科委预审、专家评议、奉贤区政府审核。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第六条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节约使用,资助资金只限用于资助项目科研开发经费的支出。第二章项目的申请和选择第七条区科委发布的年度《关于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是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和选择的主要依据。第八条申请区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

3、量;二、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三、技术开发项目还须有一定的自筹匹配资金;第九条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和选择: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区科委发布的年度《关于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填写预申请表,经区科委与主管局或乡镇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审查、筛选后,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由区科委通知企业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个别指令性计划项目,区科委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区科委对各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与区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科技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

4、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分别进行评论和定性评估,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区科委根据专家组意见,择优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报奉贤区人民政府审批;三、经奉贤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科委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条项目合同由区科委、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应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或所属镇的科技管理部门为保证单位,应帮助、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

5、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第十一条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一、因签约各方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二、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研究项目,

6、由于工程延期或中止,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三、项目成果已由其他单位研究、实验成功,确属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究、实验;四、根据所取得的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第十三条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提出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区科委,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至少于验收日期前一个月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合同约定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凡按合同

7、约定的各项指标如期完成任务,履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单位,区科委将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以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订)。第四章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拨款,采取—次商定、分批(期)拨付的办法,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约定的计划实现进度要求,区科委可视具体情况停拨、减拨或缓拨下批(期)应拨的款项。第十六条奉贤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为:一、新产品研究设计费(含项目论证费用);二、样品、样机试制费;三、中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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