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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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办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办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对应建未建人民防空工程、拒不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占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

2、程安全等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决定;(五)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法规宣传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5-  第三条法规宣传处负责对本办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规宣传处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处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其他业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意见的,承

3、办处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处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第五条送审时,承办处室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处室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法规宣传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5-(五)超出本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

4、送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法规宣传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是否享有法定职权;(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六)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法规宣传处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处室。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

5、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处室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第九条法规宣传处-5-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和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条法规宣传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处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第十一条法规宣传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

6、十二条法规宣传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根据不用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5-(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7、。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处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第十四条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案机构。第十五条承办处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六条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由承办处室交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法规宣传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或本办法律顾问咨询。第十七条承办处室对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规宣传处对所作出的“合法性”

8、、“适当性”审核意见负责。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法规宣传处的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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