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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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行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增强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委会及新区国资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

2、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称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的新区国有企业包括直管企业和所属企业,不含国有参股公司。―1―第五条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二)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坚持增强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五)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第六条新区管委会为新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新区国有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审定新区国有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决定新区国有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审定国有资产管理重

3、大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新区国资部门根据新区管委会授权,依法履行新区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并作为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二)指导新区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监督指导新区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组织新区国有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五)推荐、委派直管企业外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六)负责组织实施新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产权―2―交易及资产处置;(七)对直管企业实

4、行全面预算管理,监督直管企业严格执行实施年度预算方案;(八)建立和完善新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组织直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九)提出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新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十)组织对直管企业年度预算的年终结算、年终审计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新区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新区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直管企业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对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三)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四)决定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审定或决定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3―的人事管理事项;(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审定或决定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事项;(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审定或决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投融资及担保、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投融资及担保事项等进行监督;(八)按规定就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投融资及担保项目、资产变动事项等向新区国资部门报告;(九)根据新区管委会及新区国资部门的授权,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分类管理、分

6、级审批。第十条新区国资部门负责直管企业的产权变动和登记管理工作。直管企业应依法向新区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企业产权变动和登记,并负责所属企业的产权变动和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直管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新区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有关文件制定企业内部产权变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变动产权的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论证、比较分析形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4―产权变动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产权变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权单位在对企

7、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内部决策过程中,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组建直管企业、新区管委会或国资部门直接参股公司,由新区国资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五条直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交新区国资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由所属企业提出方案,报直管企业审定;涉及所属企业股权变动的,须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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