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投诉处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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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投诉处理的补充规定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创造良好的就医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服务投诉处理办法》[(2006)肿医字第11号]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一条投诉的处理方式(一)医务处组织由医务处、科室、患方参加的解释沟通,以达到消除误解;(二)医患双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报医疗责任保险,由人保财险委托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对投诉事项评估,进行相关调解;(三)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条对被投诉医务

2、人员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处理的依据(一)经过医患双方院内解释沟通,投诉人达成和解的服务投诉,由医务处备案,定期通报;(二)经过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协议处理;(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按行政处理意见处理;(四)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按判决或调解书处理。第三条凡尚未按第一条处理方式进入程序,导致发生扰乱医疗秩序情形的被投诉医务人员规定如下:(一)投诉期间,当事科室及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务处工作,以妥善解决争议为工作重点,暂停安排主要当事人员的临床医疗工作。待争议基本解决或进入第一条规定程序处理后,经本人申请,医务处审批,再恢复其临床医

3、疗工作;(二)当事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院所人事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条保证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各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各科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及综合查房,并将查房情况考核列入年终科室考核;(二)严格按照《关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时限完成病历资料,重点包括住院记录、病程记录、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三)新入院病例、危重、特殊及疑难病例必须经科室讨论确定诊治方案(包括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拟施化疗及放射治

4、疗方案等)、意外情况应急预案、防范措施,确保诊治万无一失;(四)治疗的执行严格按讨论意见执行,对重大、疑难病例按要求及时上报医务处备案;(五)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包括手术适应症、化疗适应症及放射治疗适应症,治疗过程中要坚持合理用药、合理使用昂贵耗材原则。第五条对于经院、科室返聘的70岁以上高年医师,各科室原则上仅安排其承担带教工作。本补充办法由院所医疗管理委员会暨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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