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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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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努力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第
2、三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统计、科技统计、人口统计、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统计史、国际统计、精算保险统计、统计行政管理、统计教育和培训和其他(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及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的实证分析研究等)。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第五条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第六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符合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2.
3、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3.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4.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实施。第七条项目指南发布一般为每年上半年。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三季度。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申报,过期不再受理。第八条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充分,文字简明扼要。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
4、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第三章审批第十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第十一条立项课题分类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第十二条全国统计
5、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择优确定,并经公示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以明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统计局予以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须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一经立项,即为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发出立项通知书起算,两年内有效。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应积极组织
6、项目的启动,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无特殊原因未办理延期申请的项目不予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在研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第十七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请各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年度检查表,按时寄回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如有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
7、申请,填写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经年度检查仍未启动的项目;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4.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5.剽窃他人成果;6.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7.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资助经费将予追回,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
8、项当年以立项通知为凭拨付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项目验收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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