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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信托业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暨经营与管理人员应具备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四條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
2、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第十四條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三、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金管會自九十四年起為通盤檢討金融產業相關證照之測驗科目整合、在職訓練、專業人員管理等議題,歷經多次會議,並參酌美
3、國、英國及多數產業現況,認定在職訓練確有其必要性。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信託業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一定時數以上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在職訓練。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一、6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未完成前項訓練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錄。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
4、學識或經驗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信託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一定時數以上之在職訓練。增訂理由同第十四條說明。一、增訂第三項,未完成在職訓練者,將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應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錄,以維持信託業管理人員之專業水準。第十六條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ㄧ: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
5、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第十六條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指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一、6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
6、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未完成第二項訓練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參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修正之資格條件,已取得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合格,即具備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資格。基於各行業平等互惠原則,增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得參加信託法規測驗合格後,即符合信託業業務人員資格。一、信託業業務人員以第一項第二款加考信託法規測驗合格之方式
7、,僅取得信託法規乙科合格測驗及格證明書。該員由所屬公司,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定登錄後,始可執行職務。所得執行之職務,係由所屬公司依信託業法等相關法規所申請營業項目、執行職務職稱及業務內容而定。二、增訂第二項,鑑於信託業業務人員係屬辦理信託業務之第一線人員,爰參酌投信投顧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除每三年應參加一定時數以上之在職訓練外,若屬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6另考量信託業業務人員人數眾多,且信託業內部多已自行舉辦訓練課程,亦能適用個別業務發展需要,爰將信託業自行舉辦之訓練課程納入訓練時數之計算。一、增訂第三項
8、,業務人員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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