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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大科研[2005]5号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6月1日正式执行。中南民族大学二○○五年五月三十日4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以增强我校的科研实力,特设立“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出版基金由中南民族大学筹集设立,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经费,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本校的
2、单位、个人为出版基金捐资赞助。第三条出版基金专款专用。学校每年拿出不少于10万元作为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对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给予出版补贴。第四条出版基金的使用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宁缺勿滥、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出版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专著。第五条根据著作出版的出版社和学术价值等因素确定资助额度。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书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研
3、究课题,或填补某一方面的研究空白,或能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趋向,具有创新性。3.申请人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其书稿须与本人教学、科研方向一致,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4.申请者应是书稿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时,须有委托书。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博士论文须提交导师关于著作权的书面意见,书稿无著作权属纠纷。5.有在权威期刊发表的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的2篇与书稿研究方向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第七条作者已与出版单位签订意向性出版合同书的书稿可纳入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作者
4、须出具与出版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出版合同书。第八条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和省部级重点项目资助完成的学术专著须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项后,方能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编著、教材、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不予资助。第一章申请办法第九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每年4月份集中申报。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时,须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五份,并由院系签署初步意见,与申请资助的完整书稿及前期研究成果报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科研处须给申请人出具原稿收条。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二
5、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校出版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并通过,才可享受校出版基金资助。第十四条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专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五条科研处负责对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外请同行专家审读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通过审查的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张榜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资助。第十六条评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异议期为一周,对
6、评审结果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处。第十七条确定资助方案,经与相关出版社协商后,由科研处与出版社签定出版合同。合同书由科研处统一制订。第十八条在著作正式出版后,应给科研处送30本、图书馆送10本存档。第十九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著作出版时,须在显要位置注明“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凡未注明者,学校将收回资助经费,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该基金。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受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按《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4凡弄虚作假,或无故逾期不
7、出版或有严重的著作权属纠纷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资助经费,申请人10年内不得申请该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所订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主题词:印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抄送:校领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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