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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FS10—2016—0004青财农字﹝2016﹞197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青海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
2、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2016年3月4日-7-信息公开选项:宜公开抄送:水利厅机关各相关部门、厅属各相关单位。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3月4日印发-7-青海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
3、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本级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的维修和养护。中央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市(州)、县财政上一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挂钩的奖惩机制。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管理模式。(一)根据各地农田-7-水
4、利工程数量多少、规模大小、所处地域等因素,采用因素法测算,以县(区)为单元切块拨付。(二)对水价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及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加大奖补力度。第五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 (一)设施基数。占50%。各县(市、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基数,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参照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类型及数量测算认定。(二)机制建设。占20%。工程产权明晰、主体责任明确、管护经费落实、管护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三)绩效因素。占15%。以上年度省财政厅、
5、水利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护管护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四)政策因素。占15%。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有关政策重点扶持的县(市、区)倾斜。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维修养护资金:(一)已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重复申报的; (二)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三)维修养护计划进度、质量没有保障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
6、于水利工程的新建和扩建。使用范围包括:-7-(一)灌排骨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二)量测水设施与信息化设施的维修养护;(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四)灌溉试验站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第八条申请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工程已落实管护主体,产权证、管护权证、管护协议书和运行管理台账健全,且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的。第九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7、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等。具体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四)超出正常维护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补助护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由具体实施项目的国有水管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
8、部门备案。-7-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养护项目的类别、数量及规模;(二)维修养护工程的管理方式及管理情况;(三)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量及拟采取的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四)实施工程维修养护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需求规模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年初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按照资金分配原则,商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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