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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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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为明确工作分工,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分工: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指导和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
2、、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法制办参加)2、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银行负责)3、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4、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
3、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5、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6、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
4、代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中央编办、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7、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8、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
5、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9、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10、加强地区内信用信息的应用。各地区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本地区各部门、
6、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征信系统建设。1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人民银行负责)12、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推动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
7、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六)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13、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人民银行负责)14、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参加
8、)(七)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15、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地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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