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江苏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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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

2、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监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全省的征兵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担

3、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并对本地区征兵工作负全责;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同级征兵办公室政审、体检组长,对新兵政审、体检质量负全责。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和适龄青年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对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4、。完成征集任务有困难的县(市、区)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由其在辖区内调整,调整征集指标所需优待安置经费由调出地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由调入地负责。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人数、专业、时间等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19—量。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作为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

5、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的征兵宣传,免费播发征兵宣传公益短信、广告片和平面广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

6、入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筹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拥军优属,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资助。—19—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待。第十条鼓励适龄青年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兵役的士兵,以及高原条件兵的优待标准。经济基础较差、提高优待保障有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第

7、十一条强化征兵工作质量考核问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征兵任务或者有责任退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级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第十三条—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级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县

8、级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级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四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6月30日以前,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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