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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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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商事仲载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为根据各国国内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是导致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第36条l款、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1款1项、《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9条2款1项都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即可拒绝承认
2、与执行依该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作一探讨。 一、有效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尽管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规定各异,但从多数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订立协议的当事入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是保证该商事交易活动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如此,如果订立协议的当事人是无法律行为能力的
3、人,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鉴于国际仲裁协议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这里提出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以何国法律确定该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1958年纽约公约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公约第5条l款1项只是规定“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而并未指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实际上把这个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入的行为能力,适用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该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有行为能力,无论走到那里,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4、。另一方面,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根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也应视为有行为能力;早在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一案(Lizardi’scase)中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中,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订立了—个买卖合同后拒绝履行,理由是他订立该合同时依其属人法他还没有成年(依墨西哥法,23岁为成年)。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依法国法李查蒂已经成年,而且法国卖方在缔结合同时是正直而审慎的,所以需要保护,合同不能被认为无效。[3]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2.仲裁协
5、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属于契约中的一种,而契约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在订立仲裁协议的过程中,一方采用欺诈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将争提交某个仲裁机关仲裁的协议,该协议实质上反映的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这样的协议有悖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所谓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主要表现在: (1)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可
6、以提交仲裁的事项,这些法律通常都涉及仲裁地或裁决地,以及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 (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如,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有些国家则无上述规定。因此,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看来是有效合法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视为非法。但不管怎样,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
7、式。根据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1975年《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第1条就规定,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应有当事各方的签名,或者用交换信件、电报或电传通信的方式。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有些国家,如瑞典等国,法律没有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合
8、法性,一般应符合仲裁地国家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上的要求。 二、无效仲裁协议 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多方面的,而且不同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而言,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如果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依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为无行为能力者,即可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在国际商事实践上,如果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协议,本人对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应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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