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通[]号

国质检通[]号

ID:32842161

大小:126.50 KB

页数:54页

时间:2019-02-16

国质检通[]号_第1页
国质检通[]号_第2页
国质检通[]号_第3页
国质检通[]号_第4页
国质检通[]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质检通[]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通〔2007〕149号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506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再次组织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54/54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2、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第五条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

3、存储等用房。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54/54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

4、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第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第二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

5、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54/5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第十四条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设计流量。第十五条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

6、在口岸范围内需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第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

7、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54/54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第二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本规定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制定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