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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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办事指南2013-12-01发布2013-01-01实施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发布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普陀区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5133)。三、办理依据15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

2、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

3、34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第十六条规定: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

4、,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普陀区民政局负责对本区户籍评残换证的确认的初审,报市民政局进一步审核。(二)审批内容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三)法律效力自市民政局批准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优抚对象可从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区县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四)审批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15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

5、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经审核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因战因公条件,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评定残疾等级。1.新办、补办残疾等级

6、的审批条件:(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1)在服役期间因战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致残,是指申请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残疾的情形:a.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为残疾的;b.因执行任务遭敌人、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c.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时致残的;d.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残疾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e.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f.其他致残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2)在服役期间因

7、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公致残,是指申请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残疾的情形:a.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b.因患职业病致残的;c.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d.其他因公致残的。3)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2004年10月1日之前),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15说明: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的情况,即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就已经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不存在退役后补评的情形。(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对其伤残性质的认

8、定以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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