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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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  李颖  自由心证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的结果。证据是形成内心确信的客观基础。法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一、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现实基础  由于我国没有完

2、备的证据规则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为法律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法官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评判时其生活经验、价值判断、司法理念等因素均会对法律事实的形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心证过程,因此自由心证是审判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1,甚至中国法官享有比自由心证更大的自由,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3、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借鉴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成分,是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有益尝试,为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奠定基础。...  (一)自由心证制度是弥补法律空白,解释弹性条款的客观要求  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预先将所有关于证据判断的标准和规则制定下来,并且随着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现有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只能依靠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弥补法律空白。正如立法者波尔塔利斯

4、所谈到的:“裁判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然的,在这种场合,应允许裁判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2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原则指导下,我国实体法中存在大量概括性、不确定的条文,对于弹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需要法官运用其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对这些模糊意思探寻一种最适合的解释,留给法官心证的空间。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须借助法官的良知、理性、经验、智慧来弥合现实法律漏洞,解释不确定、不具体的法律条文,衡平严格执法导致的不正义,而自由心证并不生硬地照搬现成的法律条文,以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自由判断证据的取舍和价值,有利于发挥法官

5、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模糊性和漏洞性。  (二)自由心证制度是适应现阶段国情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意味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以司法裁决解决社会矛盾。但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有限,加之审限要求,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不符合审判实际和认识规律,一味追求客观真相,不但脱离实际,无法正确反映诉讼证明要求,而且容易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损害司法公正。赋予法官自由心证权利,有利于法官及时裁判,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兼顾公正与效率

6、。我国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强化了当事人责任,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听证,居中裁判,要求法官“其心如秤,以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分置于左右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是有较大之重量。”3这正是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淡化职权主义色彩,法官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体现在: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辨论的情况,独立自由地评判证据,衡量证明力大小,以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在内心深处确信所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  (一)中国特色自由心证制度的初步确立  由于我国证据

7、规则比较简陋,法官在认证上实际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完全由法官主观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于过于抽象概括,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客观上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自由心证原则也是有迹可循的。《民事诉讼法》第71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

8、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视为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该条规定涵盖了现代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在: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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