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补贴规则scm规则差异分析冲突解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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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补贴规则与SCM规则的差异分析与冲突解决上  由于我国没有对进口产品实行反补贴救济的传统,在入世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对于如何构建中国自己的反补贴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在入世后,相关的反补贴制度应符合SCM的要求。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提起一起反补贴调查,但是通过反补贴措施维护国内产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始终存在,在实际采用反补贴措施之前,对相关的反补贴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梳理,特别是分析中国反补贴制度与SCM的差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入世前的反补贴规则  (一)1994《对外贸易法》  1994年,为配合加入WTO,中国制定了《对外贸易法

2、》,共分为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八章。其中,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提及反补贴问题。该法第31条明确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障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从字面上看,该法第31条的规定与GATT第6.6(a)条的规定如出一辙,表明中国将主要遵从国际规则在国内层面实施反补贴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尽管SCM规定了详细的反补贴规则

3、,然而,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并没有直接的域内适用效力。就此,1994《对外贸易法》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第31条所提及之情形,“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二)1997《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1997年3月25日,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共分为总则、倾销和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的特别规定以及附则等六章。从结构和内容上分析,该条例的最大特点在于详细规定了反倾销问题,对于反补贴,特别是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用反倾销中的“有关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反补贴程序对

4、反倾销程序的依附性。1997《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章“反补贴的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补贴的概念。《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6条明确了补贴的概念,即“外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利益,为补贴”。与SCM第1条的定义相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6条的定义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通过“财政资助”或“利益”的存在来认定补贴,这两者只要具备一项就构成补贴。与之不同,SCM第1条将补贴的存在定义为“财政资助”加上“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在补贴的构成上,显然比中国的要求更为严格。  其二,将补贴授予者限于“外国政府或公共机构”。与之不同,SC

5、M第1条所指的补贴主体除政府或公共机构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筹资机构、私营机构等,只要这些机构履行诸如资金转移、税收抵免、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等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  其三,将补贴接受者限于“产业”和“企业”但未规定专向性问题。然而,与之不同的是SCM第1条并未将补贴的接受者限于“产业”和“企业”,而是在第2条强调了企业或产业的专向性。  2.反补贴的例外。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7条,“进口产品存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助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于本条例”。这一例外似乎源于SCM第四部分“不可诉补贴”,但是,与SCM第

6、四部分的规定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未表明,非专向性补贴可以免于反补贴措施。与之不同,SCM第8.1(a)条规定,不属于SCM第2条范围内的专向性补贴(即非专向性补贴)应被视为属不可诉补贴。此种不可诉补贴并不受制于反补贴措施。  其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强调不可诉补贴的“专有性”,即这些补贴必须“仅用于”研发、地区发展或环保等。与之不同,SCM第8.2条并未强调不可诉补贴的“专有性”,而着重于研发的成本、落后地区的认定、环保援助的特征等方面。  3.补贴金额的计算。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8条,“补贴产品所接受的

7、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这一规定与SCM第14条“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的金额”的规定相差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不一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将重点集中在“补贴产品”之上,而SCM明确以“接受者”所获利益来计算补贴的金额。实践中,方法的不同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补贴金额=补贴产品的数量×补贴净额”,但问题是,如何确定补贴产品的数量?是按照已进口的补贴产品计算,还是按照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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