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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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执行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朱燕张媛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传统的民法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其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以过户登记这一公示方法

2、为要件。显然《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对物权变动的法则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确立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本文试以《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为出发点,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该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相关理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不动产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关于《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适用情况分析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实现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离运行,我院于2005年7月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2]专门行使执行过程中的裁决权

3、。从成立至今,执裁庭共受理案外人异议类案件85件。其中已处理79件,余6件尚在审查之中。在已处理的79件案件中,案外人以《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为71件,占此类案件的90%。在已处理完结的这71件案件中,支持案外人异议申请的案件为69件,占总数的97%;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的案件为2件,占总数的3%。而在《查封规定》颁布之前,囿于法律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即使基于同样的事实、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也无法得到支持。  《查封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

4、,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3]。通常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查封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另一方面,《查封规定》触及到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已普遍承认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

5、适用还存在各种争议。《查封规定》第十七明确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适用,表明了司法解释机关明显的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突破了传统民法原理,对民法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制度的确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适用为例  (一)关于“第三人”的甄别  《查封规定》中的“第三人”也就是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

6、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确立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员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审查案外人异议过程中,该执行案件实际上处于暂不执行的状态。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甄别提出执行异议的是否是权利被侵害的第三人,确认案外人与执行标的是否确有利害关系。否则,被其他企图逃避债务、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人利用,就会延误案件的执行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

7、浪费,最终降低执行效率,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水泥公司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某、张某、蒋某等三人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车辆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将案件移送执裁庭审查处理。经过对案件的初审,卷宗材料中确有谢某等三人的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但三案外人却一直无法联系,执行工作只能暂时搁置。后来经过调查,谢某本人并未向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他人以其名义提交的。这样的执行异议当然不能成立,但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案件执行工作的延误。  (二)关于“全款支付”的认定  根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对不

8、动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必须在人民法院对争议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支付全部价款[4],这也是法院在审查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认定的基本事实。由于付款行为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人民法院对是否已经“全款支付”的认定必须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所以在审查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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