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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立法构想试lla论诉讼诈lla骗行为定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试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其立法构想 一、诉讼诈骗行为的定义及行为表现 (一)诉讼诈骗行为的定义 诉讼诈骗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逐渐增多,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以浙江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份,已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诉讼诈骗的案件达107件,实际数量应远不止如此。各级法院对此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浙江高院通过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1]。但是诉讼诈骗行为目前尚无刑法手段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定性极不统一,甚至其定义在刑法理论中也存在
2、分歧。对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定义,刑法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出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行为。[3]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
3、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4]... 分析上述主要观点不难看出,学界对诉讼诈骗行为定义的共识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提供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串通证人等为行为方式,以法院作出错误的、有利于行为人的裁判为结果。这些共同点虽然较为客观地揭示出诉讼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诉讼诈骗行为不仅仅只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相对人和行政利害关系人仍有利用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能,例如原告针对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合法
4、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使用伪造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许可的判决,使第三人利益受损,自身利益消极增加。其次,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以侵财为目的,但是考虑到上诉、再审等诉讼制度的设计,行为人达到非法目的存在或然性,但是诉讼诈骗行为本身对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破坏却是必然的。基于上述两点,笔者认为诉讼诈骗行为可以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使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串通他人等行为方式,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判,破坏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诉讼诈骗行为的表现 纵观近几年司法实践,诉讼诈骗行为的当事人之
5、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或关联、经常性业务往来等特殊关系,可能出现数件证据相似、委托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同类型案件,通常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在法官主持下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5]: 其一,当事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捏造、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裁判诈取公私财物。如当事人利用被告单位对公章、合同的管理漏洞,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由自己或指使他人起诉,意图非法占有被告单位的财物。 其二,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使之作出虚假陈述、鉴定或勘验结论,进而
6、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裁判,获取不当利益。证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最有可能与当事人通谋,作出虚假陈述。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都是由有专门技术资格的法律确认的机构作出的,法官一般只从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合法性上进行审查,这很有可能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裁决。... 其三,原告和被告串通,或者原告或被告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纠纷,进而提起诉讼,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通过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转移离婚财产、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或者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等。 其四,在共同诉讼中,一方的诉讼代表人与他方当事人或己方的部
7、分当事人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在存在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中,代表人或由当事人推选,或由法院指定,此时就有可能出现诉讼代表人与他方当事人或己方的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行为,这种情况往往难以避免。 二、诉讼诈骗行为定性之争议 诉讼诈骗行为作为新型的行为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极不统一,各地法院或作无罪处理,或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一)诈骗罪说 该说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认为诉讼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行为的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就是用
8、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法院(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而作出错误判决,该判决就是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而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非法利益。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欺骗的是法院法官,但法院法官并不是受害者而是受骗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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