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中的罚则解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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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保法中的罚则解读一.基本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精神,可将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该项原则包插以下三项内容:1、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3、必须严格依照环境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也称罪过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

2、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三)公证、公开原则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达到公平和透明。二、修改亮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

3、关法律的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替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4、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和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还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明确规定环境公

5、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归纳论述(一)罚款1•分条介绍①新: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tl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ID:未对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评述

6、: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②新: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0:笫

7、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类似条款)评述:突出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其执行行政处罚的作用。注重事前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效地保障环境污染问题在源头上得到解决。①新: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坏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8、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ID:为对信息公开作出相关规定。评述:重视信息,体现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本次修改在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而在法律责任之章中又对未信息公开的行为作出处罚,有效保障其实施。②新: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屮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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