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勤税务筹划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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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专业:MPACC教师姓名:饶茜组员姓名:倪湊20150213377蒲闵炯20150213378谢丽媛20150213383张圣轩20150213386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2016年4月2015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案例分析(1)第一步:亨斯集团以其全资子公司亨斯制造100%股权(市场公允价值350万元)向H公司出资后,亨斯制造的计税基础上升为350万元,德普达科技根据公允价值全部以现金为对价吸收合并亨斯制造,其无股权支付,因此,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

2、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一般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讣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因此此项业务中:德普达科技计税基础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亨斯制造应按公允价值360万元收到现金对价,亨斯制造之前的计税基础为350万元,出现10万元的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60-350)*25%二2.5万第二步:德普达科技以其拥冇的生产线以公允价值对德普达制造出资,实质是用其生产线作价进行投资入

3、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德普达制造名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讣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可”,意思是可以让投资企业自己决定分5年计算还是一次性计入当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

4、、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亨斯制造在被德普达科技吸收合并时,计税基础已经调整为市场公允价值360万,因此亨斯制造持有的生产线的计税基础也应按公允价值270万让量。德普达科技持有的生产线计税基础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出现增值30万,基于财税(2014)116号规定,德普达科技将其生产线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德普达制造名卜•,应视同销售,可以选择分5年或在划转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当年一次性缴纳,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二(80-50)*25%二7.5万若按5年平均分摊缴纳,当年缴纳企

5、业所得税二(80-50)*25%/5二1.5万(2)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届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來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

6、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新方案下德普达科技与亨斯制造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方案的优势:1•无需支付对价,可节约现金流;2.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节约税收支出;3.可承继亨斯制造的亏损,对于德普达科技有节税效应;4.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方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方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出合并方承继,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劣势:同一控制下无对价吸收合并现实操作中限制条件较多,耍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

7、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中要求重组企业从多个方面来说明其重组活动所具有的合理商业目的。重组企业详细说明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重组活动行为的目的进行判断,确定重组活动是以正当的生产要索、权益关系、产业链条的重新组合和配置为主要目标,还是以消极的规避纳税义务为目标。如果是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标,那么税务机关将不允许重组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企业重组商业目的的主观性比较强,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和企业的理解产生偏差,所以在报送相关资料时,企业重组的商业理由一定要慎重、详尽地向税务部门阐明,这样才有

8、可能避免承受额外的税务风险。(3)税收筹划方案:因为德普达科技与亨斯制造为II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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