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_法学通论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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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理法学基本理论一、法学的性质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三、法学发展的历史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概念***可以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

2、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中国,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乏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种种区别和含义既有界限,又有交叉。二、法的基本特征**(简答)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本质

3、观: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一)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

4、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外部结构的基本照付旱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成;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的现行法律。(3)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

5、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24/24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三、两大法系***(简答、论述)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大陆法系: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6、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2、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普通法系: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

7、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人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2、特点:1)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制定法习惯法、学说、情理在普通法系中只起次要作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都反对法典化,反对编纂法典;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4)在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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