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会计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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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作者:学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老师:答辩日期:成绩:内容摘要从事经济工作离不开经济管理,从事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工作。经济越发展,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就越高,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一一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英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本文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作用,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对策等方

2、面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关键词会计工作法律责任认识误区会计监督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概念3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4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4四、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作用5五、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5(一)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5(二)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认识不深刻5(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6(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6(五)虚假会计信息表现形式与危害6六、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7(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7(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认识7(三)加

3、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8(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岗位轮换制8(五)积极利用社会舆论工具9参考文献9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会计工作首先表现为单位的一项管理活动,既对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加大,问题也就随之增加。本文试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作用、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对策。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

4、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英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本人由于水平有限,本文仅从以下几方面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

5、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屮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狭义的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信息、会计账

6、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原因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会计主体提供的错误数据及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入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

7、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课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国事和重大过失。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三、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形式首先,我国《会计法》屮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8、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⑵私设会计账簿的;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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