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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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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区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依法建立完善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社会化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低保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实行按申请对象家庭分类,并结合月人均实际收入情况全额或差额保障。(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以及待安置期间的城镇复退军人,按低保标准全额保障。(二)对有一定收入的
2、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保障。(我区目前低保标准为176元/月,并随着政策逐年调整。)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国家保障、地方配套、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凡持有西峰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为最(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然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
3、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四)因劳动合同终止,职工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所获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安置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五)连续停产半年(6个月)以上企业中无收入或达(六)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等原因,虽家庭收入基本达到最低保障线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居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四)父母双亡且由祖
4、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一)家庭中下岗、失业人员且有劳动能力者,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及两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二)离婚前收入、就业、生活状况良好,离婚后不满一年的;(三)从事个体、餐饮、经商且雇佣员工3人以上和家庭中拥有私家车的;(四)农村家庭待分配期间大学生,家庭未享受农村低保的;城市家庭待分配期间大学生,家庭成员有固定收入的;(五)整户由外县迁入或整户(六)不论房产是否归本人所有,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米的
5、或租住房屋月租金超过300元的;(七)近年来高标准装修住房的;(A)家庭拥有电脑、34寸以上液晶电视、高级音响、空调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九)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十)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十一)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十二)有法定抚养、扶养的赡养关系一方能够承担的;(十三)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采取故意闭门、回避、谩骂、恣意闹事、威胁工作人员等手段拒绝核查的;(十四)离开本市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十五)在读研究生;(十六)外来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十七)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
6、娱乐场所消费的;(十八)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如住址、联系方式、人口等发生变化,本人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十九)在近年来新建成小区购房居住的;(二十)成年兄弟姐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二十一)其他民政部门认为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算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抚(扶)养费;(三)继承遗产、接受馈赠以及存款、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等收入;(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五)买断工龄后除上交养老保险金外的收入;(六
7、)自谋职业收入。(包括从事种、养及加工业扣除成本的收入);(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第八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二)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三)丧葬费、抚恤金;(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六)因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七)社会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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