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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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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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摘要水是生命之源,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然而,淡水资源危机在全球蔓延,威胁着人类生存的环境。国际河流储存了全球一半的淡水,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紧密相关。我国属于国际河流较多的国家,共40多条,我国在开发国际河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其中流域合作协议少,国内国际层面立法缺失等等现状“授人以柄”,为“中国水威胁论”等国际舆论推波助澜。“中国水威胁论”等负面舆论给我国的国际形象蒙上阴影,特别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开发的影响较大。该地区沿岸国山水相连,唇齿相依,长期以来有着密切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

2、功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协调沿岸国之问的水权关系,妥善处理国际河流水事争端,对实现地区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长治久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河流因其水体的跨国流动性关联着沿岸国的经济、政治和环境安全。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通过合作协调沿岸国的利益冲突,通过合作实现流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合作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和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利用。要解决中国.东盟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合作是必由之路。但是对于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制度框架,学界研究的较少。本文结合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状况,试图探索其构成框架。主要对其法律协调机制、监管机

3、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建设的完善构想。论文主体部分共六章。第一章是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阐述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含义,法律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国际河流保护是对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限制性要求,其内涵和外延相当丰富。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水法等都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国际河道航行规则草案》、《赫尔辛基规则》、《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都包含有关于“合作”的义务规定。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二章是对中

4、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构架的探讨,主要涉及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一般理论分析,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现状和基本框架的描述等。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是保障国际河流开发利用过程中国际河流水资源和生态系统正常功能不丧失的所有合作措施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组织机构,法律制度,法律文件,组织形式等等。何艳梅女士通重庆大学博十学位论文过研究认为国际水资源利片j和保护领域的凼际合作制度人致内容包括:收集、交换数据和信息,通知,协商谈判,达成流域水条约,建立有效的流域组织机构,遵守审查以及和平解决国际水争端等7个方面的内容。中国.东盟困际河流澜沧江一

5、湄公河、元江.红河、怒江.萨尔温江以及伊诺瓦底江四条河流中,目Ij{『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程度较高,其他三条国际河流的开发都末大规模地进行。该地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法律问题较为突出。中国一东盟区域、次区域以及沿岸国双边的法律文件等都对该地区图际河流的保护合作作了规定和要求,为法律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条件。根据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实践以及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认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第三章探讨了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现状及问题,主要内

6、容包括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一般理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概况及其综合评价等。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主要涉及对合作的领导、组织、执行、督察、考评、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与运行。其基本结构包括协调主体、协调对象、内容、协调制度以及协调依据和理念等等。其中协调主体、协调制度及法律依据是法律协调机制的核心要素,对其协调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区域层次法律协调机制、次区域层次法律协调机制和沿岸国双边层次法律协调机制。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已初步形成,但与世界著名国际河流多

7、瑙河的协调机制相比,差距甚远,特别是中国作为沿岸国的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严重阻碍了该地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深层次开展。所以,进一步完善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迫在眉睫。第四章论述了中国.东盟国际河流监管机制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的一般理论,中国一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现状及其成因分析和综合评价等。国际水法公约如《赫尔辛基规则》、《关于水和健康的伦敦议定书》以及《奥尔胡斯公约》等都对国际河流的“监管”作了相应要求和规定,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如制定环境标准、开展河流监测、公众参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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