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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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提示: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所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有出票人授权补记。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

3、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实际日期(零壹月壹拾捌日1.18,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0.20)票据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

4、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注意判断题。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均属于“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布局结算功能。提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提示:当事人应当于

6、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

7、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4.列于按

8、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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