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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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

2、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六、申请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

4、料:(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七、办结

5、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标准:住房:100元/套非住房:房屋面积200㎡以内100元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2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5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800元。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1号)十、咨询、投诉电话0777-3681290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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