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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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含义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

2、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1)社会调査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1)

3、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

4、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匕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第三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

5、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6、法律的概括性匕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

7、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第三节法的要素二、法律规则1.定义规则是由权威部门颁行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即日常用语中所称的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无法形成社会,人们也无法正常地生活。社会规则很多,形成了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是其中之一

8、,是最为重要的规则。2.结构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要素组成:假定: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使用规则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行为模式(处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可为),禁止做什么(不为)和必须做什么(应为)的规定。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任何一条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这三个要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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