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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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市级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教终民〔2017〕4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7〕2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3月中旬至5月中旬二、检查对象:市级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三、检查内容:基本办学情况、财务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学校基本建设情况、学校安全建设情况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四、检查形式:分两步:(一)实地查

2、看:听取汇报,查看场地和台账资料等;(二)报送材料:在5月31日前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在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1须于6月30日前登录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同2017年自查材料以及办学许可证副本一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五、几点要求:(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是贯彻新法新规新政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与规范化建设的有效监管手段。此次检查结果将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星级评估的重要依据。对逾期不参加民政局年报或年报未

3、审核通过的单位,结果定为不合格,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扎实做好相关迎检准备。除按市民政局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外,各教育培训机构要撰写自查报告,准备好相关台账资料。汇报材料要如实反映办学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努力方向。联系人:杨增军,联系电话:89187359,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629室。附件: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波市教育局2018年3月21日2附件: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8〕25号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

4、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公示对象凡在2017年6月30日(含)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并简称“社会组织”)均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并公示。二、年报公示的时间、程序社会组织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工作:(一)网上填报。社会组织自3月13日起登录“宁波社会组织网”(http://nbshzz.nbmz.gov.cn),点击“我

5、要办”栏目中的“网上年报(社团、民非)”平台,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的中文全称)、密码(初始密码为:111111,登陆后请尽快修改密码)、识别码(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8位)、验证码后登录。然后进行单位信息维护,补录3社会组织负责人信息,更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社会组织进行单位信息维护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报表的在线填报。所有社会组织须打印《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后,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并扫描,最后上传扫描件。各社会组织必须认真如实准确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中的每一项内容,不得漏填漏报瞒报项目。因填报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6、(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按照退回理由,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直至审核通过。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未参加年报公示。(三)网上公示。完成年报并审核通过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宁波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抽查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实行抽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三、年报公示审核标准及

7、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年报公示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整改:(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4(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四)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五)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六)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八)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九)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十)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十一)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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