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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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制度及司法解释为了大家学习方便,朱信利根据课件整理,一些地方录音不是很清晰,个别不正确地方请自行查找原文及出处,文中我已经变化了老师讲课结构,增添了部分法条,方便大家学习。将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主要的内容探讨交流,让大家在学习时,有个基本脉络。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安排我现在讲一下调解仲裁法律安排的第一个制度,包括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效率问题。(一)调解与仲裁一是,调解与仲裁。《农

2、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它既包括调解、也包括仲裁,按照农业部门的宣传,叫乡村调解、县市仲裁。乡村调解是指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当事人到村委会或乡人民政府,由他们来主持调解,大家要知道,这种调解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到村委会和乡政府来就某一个纠纷来申请,由乡政府或者是村委会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这个调解协议当事人,说白了,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达成这个协议之后,他完全可以反悔,或者是再起诉到法院,或者是到仲裁委来申请仲裁。乡村调解更多的是一种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管理的职能。由村委会或者是乡人民政府

3、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作用在哪儿呢?具有合同上的效力。这个法律上没有说,这个调解协议可否到法院来申请司法确认,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目前,只有一个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现在最高法院也初步是有这样的考虑,就是把人民调解协议再扩大一些,包括一些仲裁的调解,包括像《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乡村的调解,这种调解协议只要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也就是说赋予了这个调解协议一个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到法院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可以对这个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的。但是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它就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这个调解

4、,它是比较弱的一个乡村调解,从法律这个角度。其实,《调解仲裁法》还有一个调解,就是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在...体例上有一点问题在哪儿呢?调解仲裁中的调解,我们一般理解叫乡村调解;而仲裁程序中还有一个调解,就是在仲裁中,当事人申请到仲裁委之后,仲裁委是要进行调解的。如果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了调解,这个调解盖上仲裁委的章,当事人签收之后,这个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这个就是仲裁委的调解和乡村调解的不同。讲仲裁委的调解,实际上它不是独立于仲裁的,它是在仲裁程序中,就像法院在审理一个案子的时候,一

5、般来讲要先行进行调解,但是这个调解是紧跟着判决来的,如果调解不成立马判决,这个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而这个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也是在仲裁过程中进行的,并不是说独立的一个,这个对乡村调解是完全两个性质。所以这个我想要给大家说明确一下,这是一个关于调解的问题。我们讲仲裁,其实它跟司法在最基本的功能上是一样的,就是第三方的居中裁判,就是要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而我们以前做的工作恰恰是一种行政权力,是一种单向的,是一种你针对老百姓的,而不是说你站在两方中间,你是第三方的。这个导致我们在相关工作中的思路可能就要有所变化。实际上司法最根本的是在于双

6、方的平衡,权利义务达到一个平衡,这样在司法才达到一个比较好的效果。我们现在如果是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来进行仲裁的时候,这个思路可能大家就要变化一下。仲裁的本质它是一种居中的裁判,它裁判的结果是一个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它的特点在于它的被动性,它的中立性,它的这种终局性和确定性,这几个性,我稍微给大家解释一下,大家可能就明白了。中立性,就是你是居中裁判的,你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你也不代表国家公权力,你不代表国家,你此时不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你就是在双方的一个利益的判断的,这是一个中立性。被动性就是当事人不申请,我们不来做仲裁,这个大家都

7、很清楚,我们如果平时执行的相关的政策,只要中央下来政策我们就要立马来执行,但是这个仲裁不一样,仲裁是当事人申请到仲裁委了,我们才启动这个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申请,这个程序是启动不了的,这是被动性。终局性就是说它跟行政权力做出来的裁决结果是最终的,这个最终并不是说我们以后接下来要讲可以起诉的东西,就是说如果生效了,如果这个裁决生效了,那这个裁决结果就是一个终局的结果。仲裁,它既然是仲裁,它的本质就是一个居中裁判,它不是一个主动出击的行政权力。这是我们讲农村承包经营中这个调解仲裁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它必须符合仲裁的本质。农村土地承包纠

8、纷仲裁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里面。从结构设置上看,只要是部门、机构没有完全独立,没有彻底分离,那它的涉农纠纷的调解仲裁,它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色彩,这也是它不同于现有的两大仲裁,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的一个特点。目前,三大仲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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