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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7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章)。第四条用人单位
2、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所从事岗位
3、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四)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五)所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毎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
4、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第十一条经本人书而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
5、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六)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上述(三)、(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上述(五)、(六)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6、;(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五)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六)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七)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
7、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第十六条女职工休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冇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二)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三)每FI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8、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哺乳期时间为1年,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第十八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第十九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开展防治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三)提供免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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