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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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犯罪中止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预备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未遂2014司考刑法讲义: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2014司考刑法讲义:违法性构成要件【相关法条】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知识要点】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一)屮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屮"1.犯罪

2、屮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57题)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A.犯罪的预备阶段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D.犯罪行为己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48题)屮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

3、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本案中丙的行为成立受贿既遂,因为丙收受5万元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成立既遂。之后退赃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更不能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二)屮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

4、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在洎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J“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叩勺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

5、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非未遂。在认定犯罪屮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

6、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经典考题44】(2009年试卷二第5题)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犯罪中

7、止的认定。(1)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因为乙将屮的父亲推下粪坑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当性。C选项错误。(2)甲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二该行为具有侵犯乙身体健康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即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雹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3)甲队乙的伤害结果并未实现(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于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之所以放弃犯罪,是因为相信了乙的话,以为是丙将其父亲推下粪坑。但是在中止的自动性认定中,放弃犯罪的原因本身并不重要,只要行为人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

8、为或者能够达到既遂,但不愿既遂的,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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