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及详解民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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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岀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司法部答案】C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

2、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部答案】D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考点】监护【司法部答案】B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A.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

3、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A.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考点】法人【司法部答案】C【解析】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4、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C正确。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考点】可撤销

5、合同【司法部答案】B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考点】一物二卖【司法部答案】A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

6、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考点】共有【司法部答案】C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攘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考点】合同签订地【司法部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没

7、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撼了手印,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撼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的摊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的情形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结合本题,即后签字的李某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

8、订地。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o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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