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

ID:32646148

大小:57.2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14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_第1页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_第2页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_第3页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_第4页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对民事审前程序认识和思索【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包括收集证据、送达传票、确定争议点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是为了保证庭审程序能很好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审前程序除了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分流,提高办案的效率。目前,由于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够健全,民事审前程序在我国的运行情况还不能令人满意。而在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设置了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审前程序的成熟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维护好社会的良好经济秩序。【关键词】民事审前程序;庭审程序;纠纷解决功能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逐

2、渐成熟。为了利益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纠纷。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审前程序就是在庭审前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审前程序又称之为纠纷解决程序,是庭审程序前一些列程序的集合。怎样充分的利用好审前程序,不仅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提髙办案的效率,更好的解决好各种各样繁琐的纠纷。一、对审前程序的认识对审前程序这个概念的理解,学术界称法各异。有的称之为“准备程序”,有的称之为“审前准备程序”或“庭前准备程序”,有的是从“pretrial”直译成“审前程序”等,不一而足,大致含义上不至于产生歧义。与术语使用的不统一相应,对审前程序内涵的界定

3、也不尽一致。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类,有代表的两种表述为:一是认为“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二是认为"审前程序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议点和搜集证据的诉讼程序。”上述两类定义,前者在于从形式上对审前程序做一个概括,他的外延宽广而内涵相对空泛,是一系列审前活动表象的描述,甚至没有将审前程序当作一个有机的体系化程序来考察。这类定义的着眼点是我国现行审前程序,可以说是一种实然层面上的定义。而后者突出审前程序的实质内容和精神,是从应然角度对审前程序的刻画,是我们研究审前程序所追求的,对此

4、种内涵学界基本没有分歧。但这种定义的欠缺之处是有将审前程序作为庭审程序的附属之嫌,忽视了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的功能,不能客观反映审前程序的全貌。笔者认为,对与审前程序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应该主要对其纠纷解决功能进行深入了解。审前程序应该是一种独立的处理纠纷的程序,设计好这个程序将有利于解决好各种各样的纠纷。二、西方民事审前程序的介绍(1)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英美法系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强调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积极主动性,法官一般不予介入。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审前程序终结前提出证据和供给防御方法,程序终结后不得再提出证据和争点。而法官则处于中立地位

5、,主持审前程序,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进行的辩论,来确定争点,固定证据,为庭审打好基础,这样就有利于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使案件得到集中审理。但是早期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中法官过于消极,出现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拖延准备阶段的情况。(2)大陆法系民事审前程序大陆法系传统上奉行"职权主义”,注重加强法官对审前程序的控制,在审前程序中,法官一般起着指挥作用,面对几种审前程序方式,一般都是法官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并且当事人的活动一般也要向法官申请,由法院予以裁定,这种模式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拖延审前程序。同时,因为庭审法官和审前法官为同一人,对案件的证据和争点了解较多,从而可以抓

6、住重点,提髙庭审效率。但是传统上因审前准备很不充分,加上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致使重复开庭,拖延庭审活动,甚至造成诉讼程序的浪费。而且,由于法官在审前程序中介入的过多,容易造成先入之见,从而削弱了司法公正性。三、中国民事审前制度的现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案件在开庭之前,法院以及当事人都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普通程序有审理前的准备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到第19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的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7、15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及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3)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5)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从立法规定来看,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存在着许多潜在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亟需改革和完善,其主要表现在审前阶段,证据无法固定、缺少当事人的参与及虚化庭审效力,

8、使得庭审达不到预期目的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