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救济权滥用的基本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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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救济权滥用的基本形态研究[摘要]专利权在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救济权。专利救济权的行使应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进行。然而专利权人有时却滥用救济权而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些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具体包括滥发警告函、滥用诉前禁令和迟延起诉。[关键词]救济权溢用;警告函;诉前禁令;迟延起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一直大力重视对专利的保护。由于专利对经营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以专利保护之名,行损害竞争者利益之实。这些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正当的专利权救济行为,因此其权利滥用的本质易被忽视。故而,有必要对专利

2、救济权滥用的行为形态进行研究,以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专利救济权概述(一)专利救济权的基本内容民事权利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基础权和救济权。基础权是“以自身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救济权是“以消除因侵害或受有危险而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目的的权利。”专利救济权是指专利权受到损害时,专利权人享有的排除专利侵害的权利。按照专利救济权的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专利权A直接向侵害人提出停止侵害的请求;公力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向司法机关提起侵权之诉。与其他民事救济权相比,专利救济权在权利的内容和权利的实现方面有以下特

3、殊之处:1•权利内容的特殊性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之前要求法院发出诉前禁令,是专利救济权中的一项特殊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3节第50条规定:“为了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特别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情况下,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予以保护,是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部分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与原有公约相比的又一个突出的不同之处。”我国在加人WTO之后,为使专利保护

4、水平与国际接轨,在《专利法》中也增加了类似规定。诉前禁令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归于民事诉讼中的假处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衡平法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其在未经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法院充分审理之前做出,是为平衡专利权利益与侵权人利益而对正当诉讼程序的突破。由于专利侵权行为一且实施,就可能会给专利权八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诉前禁令可以充分实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其对专利权保护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从世界范围看,诉前禁令是对世贸组织成员国专利保护的普遍要求,从我国现行法律看。目前仅在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中设立了这一制度,因此诉前禁令成为专利救济权中的一项特殊

5、内容。2•权利实现的复杂性专利救济权的实现必须以专利侵权判断为基础。所谓专利侵权判断,就是将原告申请的专利与被告所涉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得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判断不再只是简单的观察、比较产品的外观,而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技术知识来进行分析推理的复杂过程。专利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司法鉴定和专家证人,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个人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专利纠纷的审理难度要远远大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审理难度。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案件只能有中级法院管辖,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专利救济权在

6、内容方面的特殊性与在实现方面的复杂性成为专利权保护中的双刃剑。诉前禁令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及时制止侵权的措施,但是也可以成为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对人的手段。专利侵权审理的复杂性,为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加了困难,但也为专利权“滥用权利提供了空间。(二)专利救济权行使的正当原则专利救济权的正当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有合理的事实基础专利权人在行使救济权时虽不需也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一定被侵犯,但是应具备充足的理由认为自己的权利"可能被侵犯”。理由的“充足性”应基于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一个正常、理性的人的判断能力来确定。行使专利救济需遵循这一

7、原则的原因在于:第一。救济权利的派生性。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派生权利,救济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因此实体权益被侵害应是诉权行使的前提。但实体权益是否被侵害应有法院通过审理进行认定,因此在行使救济权之时,当事人应当只是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权利“可能”被侵犯。第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专利权人如果寻求公力救济,提起诉讼,社会必然需要提供相应司法资源。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说:“从理论上说,诉讼理由是无止尽的,但是国家只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官、律师和法庭。除了其它因素,这数量取决于经验或对及对今后需求的预测

8、。城市中心的美国法院比较拥挤,要等很久才得到审理。当然,这影响法庭上一天权利的现实状况。诉讼公众多年来大致适应了这种供应状况,就象政府多年来把法庭的供应调整到可以容忍的要求的水平一样。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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