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di几个基本理论对比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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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韩FDI几个基本理论对比刍议摘要:中韩两国同处亚洲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意识、地理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相似之处。相比之下,韩国经济发展水平要高于中国,特别是在吸引外资方面,无论从立法上,还是投资环境的构建上都要走在中国前列。本文要讨论的是有关中韩两国外资法中的最基本、最核心问题,主要围绕FDI的概念界定以及FDI的类型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立法现状的介绍与对比,旨在找出几点两国外资立法较大不同的根源所在。关键词:中韩FDI概念类型比较研究一、FDI的概念界定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简称FDI)在中韩两国外商投资领域是共用的概念之一,但是两

2、国对FDI概念的界定却有很大不同。(一)中国FDI的概念界定中国关于FDI的概念主要反映在几部关于外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综合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FDI概念界定为: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

3、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二)韩国FDI的概念界定在韩国,FDI不仅指外商在韩国国内单纯地运用资产,而且还包括通过参与经营或技术协作等方式,与国内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的目的。从对经营发挥实质性影响方面来看,不同于普通投资概念,外商直接投资包括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有形、无形资产的转移,以创造财富的投资。此外,对企业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外国人股票和股份的投资也可被看作是外商直接投资。依据韩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令,可以将韩国的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

4、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二、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对于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即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中韩外资法有较大不同,总体来说,韩国外资法中对外商投资者的限制较少,范围较广。(一)中国外资法中外商投资者的范围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主要受三大外资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5、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综合上述三大外资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包括:1、外国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2、外国企业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这里的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

6、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国自然人。(二)韩国外资法中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在韩国,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施行规则》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等法令,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外国人(即外商投资者)包括:1、拥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2、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外国法人);3、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主要包括: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协作业务代行机构、负责IBRD、IFC、ADB等相关开发金融业务的国际机构、负责或代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4、拥有大韩民国国籍且在外国永驻的个人。相比来看,中韩外资法主要都把外国法人、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的主要主体,其中中国

7、的其他经济组织类似于韩国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但也有区别。类似于在中国的非法人企业,由于不符合韩国外资法中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因为不能作为在韩国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另外,中国外资法并没有把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具有永久住所的自然人纳入到外商投资者范围内,相比于韩国外资法的主体范围有所缩小,不利于最大限度上的吸引外资。三、FDI的类型对比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同处亚洲的中韩两国对外资的开发程度明显不同,反映在外资法领域,中国外资法从整体上来看规定的较为保守。这里的最直接体现之一就是有关FDI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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