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金融论文范文-谈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理由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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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金融论文范文:谈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理由的论文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理由的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的重要贡献。但是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也是刻不容缓的一一融资难。尽管小微企业具有机动灵活,市场转向快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其规模小,效益低也是致命的缺点,在融资理由上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因此这些小微企业便转向了更为便捷的方式,就出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理由。【关键词】非金融企业;借款合同;效力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2-014

2、1-01一、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及种类(一)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念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和互Z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耍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二)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主要种类(1)直接的借款形式的借贷。通常,企业Z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

3、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当然也包括合法或者非法中介经纪机构介入促成的企业间借贷。(2)联营形式的借贷。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3)投资形式的借贷。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二、非金

4、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理由的由来(一)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屮国人民银行1996年6刀28U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了《贷款通则》,距今已有17年之久。制定Z初,国家为了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制约,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和稳定,并未承认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但对此理由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因为我国的现有经济基础脱胎于计划经济,历史的理由以及鉴于外国金融危机的教训使得我国对于经济的自由放任发展讳莫如深,紧紧地勒着经济的缰绳,不敢有丝毫松懈。但是,对于发展经济而言,缰绳勒的太紧也就束缚了经济的灵活发展。对于非金融企业间

5、借款的放开与否,牵动了无数小微企业的神经。(二)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谁都知道,要借款找银行。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垄断部门,长期霸占着政策带来的既得利益,长久以来形成的利益群体以及利益链条,不利于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和正当竞争。非金融企业要想获得贷款必须求助于银行,这就使得银行长期处于优势地位,而主动权在银行手里。如果放开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势必对银行等既得利益者产生巨大冲击。三、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一)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定《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6、、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还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刀13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理市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7、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上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二)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认定倾向与变化由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尤其是在2010年6月29日之前,各地法院判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无效,不仅不保护利息,而且还向借款方收缴利息,个别法院甚至错误地向岀借人给予罚款制裁。后来,逐渐演

8、变为:虽判决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支持岀借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四、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途径的规制与探索非金融企业的民间放贷一直是我国金融法律绝对禁止的领域,非金融企业放贷构成非法借贷关系,将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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