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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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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物出资进行验资探析【摘要】我国中小企业存在以虚假实物出资的问题,在验资业务中又存在审验程序不到位的情况,带来验资风险。验资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如何提高验资质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最大限度地规避验资风险。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虚假实物出资审验程序把关不严控制验资风险近几年来,涉及验资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其中既有注册会计师本身的执业过程中形成的,也有社会环境、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
2、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审验。然而,在实际的验资业务中,有的因验资本身存在的局限性,有的因注册会计师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审验程序不到位,有的因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草率执业,给办理验资的机构带来较大风险。本文主要对实物出资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股东的虚假出资问题在我国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所以经常出现一些以虚假实物出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出资人不按约定完成交付或者用没有处分权的虚
3、假实物出资,所以在验资结束后,经常出现实物的抽逃出资。二、验资中存在的问题验资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其高风险性主要是由于验资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局限,验资程序并不总能识别出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之初,中小企业出资人以实物出资时,由于公司还未成立,这些实物就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实际工作中,我们把实物分为两类:一是公司开业登记时就已经转移到公司中去的实物,主要包括原材料、机电设备、经营商品、办公用品等。这类物品在公司开业登记资金验证时,就应填写投入实物产权转移证明,并经投资单位(或个人)、受资单位(全体股东)签
4、字盖章予以确认,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立即属于公司,成为公司的共同财产,构成公司的注册资金。二是在公司开业登记半年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实物,主要包括房产、车辆等权属证明变更需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物品。这类资产在资金验证时也要填写实物产权转移证明,但要在半年内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确保投资者的实物出资到位。如房产要到房管部门、车辆要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使其名正言顺地成为公司的共有财产。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内资企业的首次验资(设立验资)时,不能以在法律上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以及土地使
5、用权出资。但这一规定有时也不得不有例外,那就是改制、新设合并和分立的情况。对此问题中注协和工商总局尚在协商过程中。在对实物出资的验证过程中,对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审验程序把关不严,有的人往往只重视对实物的购货发票、合同或协议、产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移交清单等资料的查验,忽视了获取原始付款依据和对其相关负债情况的关注,忽视了产权证书是否过户登记到拟成立公司名下的审验。(一)缺乏对实物资产付款情况的审验目前,购货单位存在购进设备、材料尚未支付货款而先取得发票挂账的情况。有的出资人将较大数额的负债列入出资
6、金额内,形成部分虚假出资和验资。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中,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出资,除实施审验产权证书、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清单,以及进行实地观察程序外,还应当关注相应的付款凭证等资料,查验是否已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付清款项,进一步确定产权归属。(二)缺乏对有关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办妥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审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451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指出:“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
7、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应用指南》中对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审验要求为:"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
8、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并关注出资财产是否未设定担保、未被封存或冻结等。”目前,由于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这些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还不知晓等原因,致使在验资实务中还没有充分关注这些规定及与此相关的审验事宜。(三)缺乏对外方实物出资情况的亲自审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应用指南》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实物出资的特殊审验要求为:“检查财产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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